(2016)川15民终1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甘凤莉与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补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终1634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对上诉人甘凤莉与被上诉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15民终163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15民终1634号民事裁定书中上诉人甘凤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冀翔”补正为“朱翼翔”。审 判 长 李 荷审 判 员 梅兴艳代理审判员 罗 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