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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某与赵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赵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民初904号原告:蔡某,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赵某1,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蔡某与被告赵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俩女儿赵某2和赵某3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俩女儿生活费合共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期间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单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离婚后,被告要支付原告3年住房费,每月8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赵某2,于××××年××月××日生育小女儿赵某3。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相互猜疑对方有第三者而产生矛盾,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赵某1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的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蔡某与赵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育2个女儿,其中大女儿赵某2于××××年××月××日出生,小女儿赵某3于××××年××月××日出生。2010年1月4日,赵某1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至今仍在潜逃。为此,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主张。在诉讼中,蔡某表示因赵某1涉嫌犯罪潜逃下落不明,俩子女由其携带抚养,有关子女的抚养费及住房困难经济帮助问题,由其与赵某1另行协商解决。本院认为,根据蔡某与赵某1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蔡某与赵某1的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蔡某要求与赵某1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有关子女的抚养费等问题,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应予尊重。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蔡某与被告赵某1离婚。二、婚生大女儿赵某2(2007年8月21日出生),小女儿赵某3(2011年12月6日出生),均由原告蔡某携带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雪媚审 判 员  赖伟珍人民陪审员  何 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文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