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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风山、胡竹敏、王金富、高泽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恢185号陆风山、胡竹敏、王金富、高泽亮: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以(2013)抚执字第367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风山、胡竹敏、王金富、高泽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和解。现因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陆风山、胡竹敏、王金富、高泽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风山、胡竹敏、王金富、高泽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风险提示:一、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