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长茂与吴文恩重庆华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茂,吴文恩,重庆华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民初2404号原告:赵长茂,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周悦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恩,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重庆华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附6-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901000133722。法定代表人:卢厚德,经理。原告赵长茂与被告吴文恩、重庆华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长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周悦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文恩、重庆华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长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吴文恩、重庆华恩公司立即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吴文恩、重庆华恩公司与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签订《投资理财咨询委托服务协议书》,原告委托二被告投资理财共计50万元,双方对委托期限进行了约定,期间不论被告是否盈利,均应向原告支付每月2.25%的增值收益。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投资理财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投资收益,亦未归还本金。被告吴文恩、重庆华恩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0日,赵长茂(乙方、委托方)与吴文恩、重庆华恩公司(甲方、受托方)签订《投资理财咨询委托服务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受乙方委托,为乙方提供投资理财咨询服务,乙方委托甲方提供投资理财总金额为50万元,委托期间为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止;甲方受乙方委托对乙方的资产进行投资项目管理,并保证在受托期间使乙方的资产达到增值;乙方在委托甲方期间,无论甲方进行管理的项目是否盈利,甲方都将每月预付乙方总金额预期增值收益2.25%,于次月8日返还给乙方。前述协议签订后,赵长茂于2014年2月20日向吴文恩转账60万元。之后,吴文恩、重庆华恩公司未向赵长茂支付增值收益亦未归还投资本金。庭审中,赵长茂陈述,其向吴文恩转账60万元,其中50万元为投资理财款,另外10万元是与本案无关的其他借款;双方约定的增值收益即利息过高,现自愿降低至按年利率24%计算。上述事实,有《投资理财咨询委托服务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投资理财咨询委托服务协议书》约定赵长茂委托二被告投资理财,但不论亏损均收取增值收益,故该合同名为投资理财实为借贷,协议书约定的投资理财款50万元应视为借款本金,增值收益应视为借款利息。协议书签订后,赵长茂依约支付了出借款项50万元,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约定的期限届满,吴文恩、重庆华恩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赵长茂要求吴文恩、重庆华恩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文恩、重庆华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长茂借款本金50万元;二、被告吴文恩、重庆华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长茂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6850元,由被告吴文恩、重庆华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案件诉讼费已由原告赵长茂缴纳,被告吴文恩、重庆华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赵长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欣代理审判员 邹 涛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雅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