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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海口支行与冯定和、陈书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海口支行,冯定和,陈书兰,纪均维,欧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海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机构编码负责人:刘会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冯定和,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被执行人:陈书兰,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被执行人:纪均维,男,1979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被执行人:欧娟娟,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定和、陈书兰、纪均维、欧娟娟银行存款1014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华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