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1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孙树林与于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林,于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2133号原告:孙树林,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于辉,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孙树林与被告于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孙树林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树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树林撤诉。本案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孙树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