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孙树林与于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林,于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2133号原告:孙树林,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于辉,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孙树林与被告于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孙树林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树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树林撤诉。本案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孙树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