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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红星狼王装饰有限公司、江苏加州印象家居销售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红星狼王装饰有限公司,江苏加州印象家居销售有限公司,邱卫东,王佳,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季德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秋荣、应琼婷,江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红星狼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法定代表人邱卫东。被执行人江苏加州印象家居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邱卫东。被执行人邱卫东。被执行人王佳。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陶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建卫,公司员工。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红星狼王装饰有限公司、江苏加州印象家居销售有限公司、邱卫东、王佳、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吴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红星狼王装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605981.25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苏州红星狼王装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85000元;江苏加州印象家居销售有限公司、邱卫东、王佳、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苏州红星狼王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8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4137元,由苏州红星狼王装饰有限公司、江苏加州印象家居销售有限公司、邱卫东、王佳、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红星狼王装饰有限公司、江苏加州印象家居销售有限公司、邱卫东、王佳、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判决履行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红星狼王装饰有限公司、江苏加州印象家居销售有限公司、邱卫东、王佳、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按给付5345118.2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标的5345118.2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红星狼王装饰有限公司、江苏加州印象家居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的登记信息。本院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佳名下位于苏州市虎丘区滨河花苑6幢606室房屋一套及登记在被执行人邱卫东名下牌照为苏E×××××小型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置。除此,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了上述房屋及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处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启龙执行员  韩亚光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