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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2028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05号华景新城华门阁二楼。法定代表人:练均华。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员。被告:崔**,女,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被告:**,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退回615元给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钟新宏审 判 员  谢学炎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福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