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81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波诉被告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马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81民初214号原告:陈波,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南省澧县官垸乡。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强,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护市社区澹津路26号。法定代表人:黄大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庆,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刚,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小渡口镇。原告陈波诉被告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建公司)、第三人马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陈波于2016年10月20日以存在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陈波负担。审 判 长 周 雄审 判 员 鲁礼福人民陪审员 王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