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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81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波诉被告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马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81民初214号原告:陈波,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南省澧县官垸乡。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强,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护市社区澹津路26号。法定代表人:黄大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庆,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刚,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小渡口镇。原告陈波诉被告湖南省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建公司)、第三人马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陈波于2016年10月20日以存在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陈波负担。审 判 长  周 雄审 判 员  鲁礼福人民陪审员  王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