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7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柳辉与巨亚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辉,巨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7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辉,男.被执行人巨亚刚,男。柳辉与巨亚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被执行人巨亚刚赔付申请人柳辉损失850元,受理费2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巨亚刚对上述义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巨亚刚在银行的存款1125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