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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康复医院(北京工人疗养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康复医院,刘新美,信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993号申请执行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康复医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西下庄。法定代表人席家宁,院长。被执行人刘新美,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信玉亮,男,1991年4月3日出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康复医院与刘新美、信玉亮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79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康复医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新美、信玉亮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车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