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朱汉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朱汉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4民初第2336号原告暨被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易农街8号1-4楼1-5号。法定代表人林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刚良,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暨原告朱汉红,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原告暨被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融侨物业)诉被告暨原告朱汉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昌健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暨被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刚良、被告暨原告朱��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暨被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称并辩称,朱汉红于2013年9月1日入职融侨物业,担任工程主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有其他公司为朱汉红缴纳社会保险,故融侨物业无法缴纳。2014年9月11日,朱汉红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七级伤残。2016年3月2日,朱汉红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硚劳人仲裁字(2016)第101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朱汉红部分仲裁请求。现融侨物业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融侨物业不支付挂号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95459.9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朱汉红承担。被告暨原告朱汉红对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伤发生时间无异议,但辩称并诉称,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10日被第一次认定为停工留薪期,2015年9月11日至2016年3月10日被认定为延长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间,朱汉红多次治疗,公司并未报销费用亦未足额支付工资。现朱汉红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融侨物业向朱汉红支付1、挂号费140.5元、医疗费、药费、康复治疗费4706.64元、车费548.9元;2、住院费14827.27元、住院护理费641.29元、伙食补贴135元;3、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9655.17元、2016年春节费900元、2016年年终双薪9000元、2015年年终双薪3348元;4、补偿停工留薪期三个月;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500元;6、继续履行劳动合同;7、诉讼费由对方承担。庭审中,朱汉红撤回了第六项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朱汉红于2013年9月1日入职融侨物业,担任工程主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有其他单位为朱汉红缴纳社会保险,融侨物业未���其缴纳。2014年9月11日,朱汉红因工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七级。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次做出停工留薪期认定,时间为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10日、2015年9月11日至2016年3月10日。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7月8日,朱汉红返岗工作三个月。2014年朱汉红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工伤发生后,朱汉红自行支付的医疗费共计4706.64元,住院费14872.27元,挂号费140.5元,以及交通费若干。2015年11月起,融侨物业每月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1550元至2016年5月。2016年3月2日,朱汉红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6年6月作出硚劳人仲裁字(2016)第101号仲裁裁决书,裁令1、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融侨物业向朱汉红支付挂号费140.5元、医疗费18988.01元、住院伙食补贴费135元、住院护理费641.29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1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9655.1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900元。现双方均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请求判如前请。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硚劳人仲裁字(2016)第101号仲裁裁决书、工资发放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工伤认定决定书、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1、关于医疗费用。职工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等,不能通过社保基金报销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本案中,朱汉红自行垫付的医疗费4706.64元、住院费14872.27元、挂号费140.5元、交通费548.9元,以及住院护理费641.29元、伙食补助费135元予以支持。2、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按照正常标准支付,但融侨物业每月已支付1550元,应予扣除,故还应支付4500×4+4500÷21.75×8-1550×4-1550÷21.75×8=12885.05元。关于春节费、年终双薪等,朱汉红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3、补偿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定,但也可以根据劳动者身体情况、双方自愿协商提前返岗。本案朱汉红自愿返岗,后又因身体不适而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并无不妥。且朱汉红补偿停工留薪期的诉讼请求,客观上亦无法做到,故不予支持。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七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13个月本人工资,即4500×13=58500元。5、关于继续履行。本案中,仲裁已经裁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融侨物业并未对该裁决事项提起诉讼,朱汉红亦撤回了该诉讼请求,该裁决事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生了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且双方又为解除及工伤待遇���问题再次启动了仲裁程序,朱汉红亦向法庭表示,劳动合同事实上无法再继续履行。但至少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合同解除这段时间,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为此,本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暨被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被告暨原告朱汉红支付门诊挂号费140.5元、医疗费4706.64元、交通费548.9元、住院费14827.27元、住院护理费641.29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5元。二、原告暨被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被告暨原告朱汉红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500元。三、原告暨被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被告暨原告朱汉红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2885.05元。四、原告暨被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与被告暨原告朱汉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至确定的解除之日止。五、驳回被告暨原告朱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暨被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应支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暨被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朱汉红负担部分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曹昌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