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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民终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庆营与刘继海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继海,王庆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终1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继海,系税郭镇王塘小学教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营。上诉人刘继海因与被上诉人王庆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继海收到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拒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继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周 硕审判员  俞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