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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1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贵州省朗洁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朗洁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某,石阡县盛世金钻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1执93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朗洁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斗篷山路兴亚大厦1号楼中楼502号,组织机构代码69270359-0。法定代表人,梁儒,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晏某某,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30日,贵州省瓮安县人,住都匀市。被执行人石阡县盛世金钻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石阡县佛顶山大道福天领秀城8号楼2层,组织机构代码33729264-3。法定代表人赵培洪,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祥福,系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贵州省朗洁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石阡县盛世金钻娱乐有限公司、吴超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2016年10月偿还20万元,从2016年11月起每月偿还10万元,直至还清欠款本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军审判员  秦晓峰审判员  赖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金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