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2民初4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有付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4409号原告:刘有付,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淼、王清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070号。法定代表人:童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有付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有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邮寄费20元,共计470元由原告刘有付负担。审 判 长  胡迪人民陪审员  石俊人民陪审员  刘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