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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梁治德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治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51号罪犯梁治德,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侗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7日作出(2004)柳市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治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梁治德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1日以(2005)桂刑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8日交付执行。2007年8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2月7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8年6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梁治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治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自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0.2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治德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治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