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3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胡德顺与唐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顺,唐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胡德顺,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唐小利,女,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顺姣与被执行人唐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0)双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唐小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德顺于20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小利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恢复对该案的执行,经查实,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小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德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小利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德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邓江跃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 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