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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冯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8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无业。2016年3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1日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予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泽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杨泽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冯某饮酒后回到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办摄乐村其伯父的暂住处休息,同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趁房东邢某熟睡之际,打开房东邢某一楼客厅的门进入室内准备偷东西,被房东邢某在另一卧室门后面当场抓获。受害人邢某无财物损失。并提供书证、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冯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冯某系盗窃未遂,且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冯某饮酒后回到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办摄乐村其伯父的暂住处休息。同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趁房东邢某熟睡之际,打开房东邢某一楼客厅的门进入室内准备偷东西,被房东邢某在另一卧室门后面当场抓获。受害人邢某无财物损失。另查明,被告人冯某于2016年3月10日被邢某控制后交由公安机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邢某对被告人冯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冯某的讯问笔录,证实2016年3月10日凌晨,其在伯父租住的选煤厂地下室处休息,后睡不着准备上楼实施盗窃,进入一楼房间后,其看到第二个卧室门开着就走过去,此时第一个卧室出来人将其抓获的事实。2、被害人邢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证实2016年3月10日凌晨,其在客厅看完电视后进卧室睡觉,后听到门响,发现客厅门开了,在一个卧室门背后发现一名男子的事实。3、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中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案发现场太原市尖草坪区摄乐村邢某家中进行勘验检查,现场未见异常,并制作现场图、拍照取证的事实。4、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邢某指认出进入其家中的冯某,冯某对作案现场柴村镇摄乐村前街南三巷5号进行指认并由公安机关拍照取证的事实。5、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冯某样本经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与吗啡结果均呈阴性的事实。6、归案证明,证实被告人冯某于2016年3月10日被邢某控制后交由公安机关的事实。7、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被告人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经调查没有前科劣迹的事实。8、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邢某对被告人冯某表示谅解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的“被告人冯某系初犯偶犯,亦系犯罪未遂,案发后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冯某入户后即被抓获,被害人的财产尚未失控,法益尚未遭受到实际侵害,应当认定为未遂。其余情节亦符合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未遂、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人民陪审员  张 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范丽媛书 记 员  薛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