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1031号
申请执行人:邵平,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汪绍富,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汪绍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邵平与汪绍富、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魏
审判员 方超
代理
审判员程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日 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