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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泸州醇窖酒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彭山巴蜀原酒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醇窖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彭山巴蜀原酒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75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醇窖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彭山巴蜀原酒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泸州醇窖酒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彭山巴蜀原酒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彭山巴蜀原酒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马民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波代理审判员  李加级代理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