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国艳与唐文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艳,唐文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4645号原告:刘国艳。被告:唐文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张小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艳与被告唐文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刘国艳负担。审判员 杨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方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