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邓泽富与唐德交、笫三人达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及笫三人四川省西晶集团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387号申请执行人邓泽富,男,生于1951年3月2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唐德交,男,生于1952年1月4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邓泽富与唐德交,笫三人达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及笫三人四川省西晶集团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唐德交银行存款8100元,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由本院作出的(1999)达达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明确下落或其财产线索后,在两年内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余下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