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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4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辉与沈晓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沈晓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4047号原告刘辉,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811988********,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马桥镇马北村刘庄组***号。被告沈晓东,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61968********,汉族,住浦江县浦阳街道中山北路**号工商银行宿舍*幢***室。原告刘辉诉被告沈晓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被告加工花边业务,2015年8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计30000元,由被告亲笔出具欠条一张。欠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支付。故原告提出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沈晓东支付原告刘辉加工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6%从2016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吴文伟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张思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