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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5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董长暖与张述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长暖,张述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870号原告董长暖,男,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张述政,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长暖和被告张述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述政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长暖撤回对被告张述政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