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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4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周文同与鲁明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同,鲁明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703号原告:周文同,男,1931年1月24日生,汉族,村民,住东台市。委托代理人:周明权(系原告周文同之子),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教师,住东台市。被告:鲁明勋,男,1956年4月17日生,汉族,村民,住东台市。原告周文同与被告鲁明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唐彬彬代理审判员  徐惠琴人民陪审员  王永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