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4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周文同与鲁明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同,鲁明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703号原告:周文同,男,1931年1月24日生,汉族,村民,住东台市。委托代理人:周明权(系原告周文同之子),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教师,住东台市。被告:鲁明勋,男,1956年4月17日生,汉族,村民,住东台市。原告周文同与被告鲁明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唐彬彬代理审判员 徐惠琴人民陪审员 王永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