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沈丘县永发集运有限公司与黄冈福欣物流有限公司、肖志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永发集运有限公司,黄冈福欣物流有限公司,肖志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周鹏,运城市中兴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黄冈市益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2529号原告沈丘县永发集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滨河东段。被告黄冈福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州区路口镇花园村四组106国道北侧。被告肖志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401号。被告周鹏。被告运城市中兴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226号邮政大厦12层1205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河东商务中心。被告黄冈市益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沿江大道39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区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沙街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永发集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福欣物流有限公司、肖志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周鹏、运城市中兴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黄冈市益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故本案依法移送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皮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