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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立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讷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立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讷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立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法定代表人赵振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讷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讷河市二轻楼2单元203室。本院受理的齐齐哈尔立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讷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和,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国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