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8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磊与被告张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张晓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8175号原告:张磊,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张晓玲,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张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晓玲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进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