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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8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磊与被告张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张晓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8175号原告:张磊,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张晓玲,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张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晓玲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进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