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与彭忠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彭忠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3449号原告: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世鸿,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漆菲,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杜,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忠云,男,193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原告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与被告彭忠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市平政房产管理所负担。审 判 员 周清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邓 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