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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明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9刑初43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明,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尚义县,汉族,高中文化,尚义县妇幼保健院职工,住尚义县。2015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万全区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科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明犯行贿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林元、马晓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明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在审限内难以审结,经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万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被告人赵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无建筑资质不能承揽建筑工程的情况下,挂靠在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通过其大兄哥赵某的帮助,承揽到2010年和2012年尚义县卫生局52个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赵明为感谢赵某的帮助,于2012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到赵某办公室送款人民币10万元。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赵明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明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赵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无建筑资质不能承揽建筑工程的情况下,挂靠在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通过其大兄哥赵某(时任尚义县卫生局局长,已判刑)的帮助,承揽到2010年和2012年尚义县卫生局52个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赵明为感谢赵某的帮助,于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到赵某办公室送款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赵某证实,2010年9月份及2012年春节后的一天,赵明来办公室找其说想做点村卫生室工程,后其让赵明找主管工程的副局长李某,并叫他安排赵明去做,就这样赵明做了2010年和2012年村卫生室的工程,赵明承揽村卫生室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且赵明没有做工程的资质,是借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做的工程。后赵明在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到其办公室送款人民币10万元。(2)证人李某证实,2010年,具体月份记不清了,赵某说给赵明安排点村卫生室的工程做,其一听就明白了,赵明是赵某的妹夫,其就按赵某的吩咐给赵明安排了52个村卫生室的工程。赵明承揽村卫生室工程没有招投标,局长开会定了让谁做,谁就做,开会是走了个形式,做工程的这几个人都是赵某的亲属、同学和朋友,大家都明白,会上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2012年5月有会议记录。赵明没有做工程的资质,是借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签的合同做的工程。(3)证人贾某证实,其是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是尚义县唯一一家有建筑工程资质的集体企业,现有员工5人,从2006年以后就没实际做过业务,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有时候别人做工程用一下其公司的资质,公司收点施工管理费。赵明没有做工程的资质,是借其公司的资质做的,工程款的结算是走的其公司的账。(4)被告人赵明供述,2010年9月份,其听说县里各个村做村卫生室工程项目,其就去找赵某请他帮忙做点村卫生室工程,赵某答应帮忙后叫其去找主管工程的副局长李某,后李某安排其做了2010年和2012年52个村卫生室的工程,承揽村卫生室工程没有招投标,其没有建筑资质,是挂靠在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工程竣工后有利润,为对赵某表示感谢,其在2012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在赵某办公室送款人民币10万元。做村卫生室结算的工程款是2724000元,维修费1000元,共计2725000元,工程款是转到其妻子赵延云在中国农业银行的户头上,2013年1月15日取款10万元是其给赵某送的10万元。(5)尚义县卫生局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合同书证实了赵明系借尚义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做的工程,以及赵明负责建设村卫生室的范围。(6)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存取款凭条及银行流水可佐证被告人供述。(7)尚义县卫生局2012年5月23日会议记录证实了赵明负责南壕堑、七甲片的建设。(8)尚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赵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及中共尚义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基本情况证实了赵某的任职情况,系国家工作人员。(9)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办案说明证实,2015年10月28日有两份赵明的调查笔录系在立案之前制作。(10)到案经过可证实被告人赵明系抓获归案,无投案自首情节。(11)户籍证明可证实被告人赵明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明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赵明的犯罪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明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维法审 判 员  赵文婷人民陪审员  张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永琴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