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顺利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顺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21民特1号申请人:张顺利,男,汉族。申请人张顺利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顺利称,申请人与麻崇香系夫妻关系,因麻崇香于2014年9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多次寻找未果,且麻崇香娘家人也不知其下落,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麻崇香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麻崇香,女,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山阴县,原住山阴县安荣乡四铺村22号,系申请人张顺利的妻子。申请人张顺利提供的由山阴县安荣乡四铺村民委员会出具并经山阴县公安局安荣派出所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称,该村村民张顺利的妻子麻崇香于2014年9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无法找到其下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宣告失踪人麻崇香于2016年10月9日以张顺利为被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在立案后尚未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前,申请人张顺利所称的下落不明人麻崇香即已出现,并另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故不能确认麻崇香现下落不明,张顺利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张顺利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兰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爱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