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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东支行与宋磊、尹凤静、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东支行,宋磊,尹凤静,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东支行,住所地。负责人许凯,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照玉,泰安岱岳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宋磊。被执行人:尹凤静。被执行人: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吴亮,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宋磊、尹凤静、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法生审 判 员  张仁岗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中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