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林兰花与被告郑茂林、陈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兰花林兰花,郑茂林,陈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6民初1136号原告:林兰花林兰花,女,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水娟,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茂林,男,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被告:陈振兴,男,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林兰花与被告郑茂林、陈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兰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水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茂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振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兰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郑茂林向林兰花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6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24日的利息为33,600元;2.郑茂林支付林兰花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陈振兴对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5日,郑茂林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林兰花借款80,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该借款以现金方式出借给郑茂林;借款期限3个月,从2014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借款期间利息按月结算,每月支付2,400元;借款期限届满,郑茂林应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陈振兴自愿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协议还特别约定:林兰花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郑茂林、陈振兴承担。协议签订后,郑茂林收到上述款项,向林兰花出具《收款收据》一份予以确认。借款后,郑茂林仅按约定向林兰花支付一个月的利息。借款到期后,郑茂林未还款付息,陈振兴亦未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林兰花多次催讨,郑茂林、陈振兴至今为止仍未偿还。郑茂林未作答辩。陈振兴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5日,郑茂林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林兰花借款80,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主要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从2014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借款期间利息按月结算,每月支付2,400元。陈振兴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名,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担保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当日,郑茂林收到借款现金80,000元后,向林兰花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借款后,郑茂林仅按约向林兰花支付一个月的借款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林兰花向郑茂林、陈振兴催讨未果,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郑茂林由陈振兴担保向林兰花借款,至今尚欠林兰花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郑茂林逾期还款行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林兰花要求郑茂林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6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郑茂林负担,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林兰花主张律师费3,000元,于法不悖,亦应予支持。陈振兴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名担保,应对郑茂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承担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郑茂林追偿。综上所述,林兰花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郑茂林、陈振兴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郑茂林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兰花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6月2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二、郑茂林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兰花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陈振兴对郑茂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郑茂林追偿。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2元,公告费560元,计3,192元,由郑茂林、陈振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登 忠人民陪审员 杨 羽人民陪审员 陈 由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智霖(代)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