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与刘显亮、房雅洁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刘显亮,房雅洁,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8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蓝鳌路973号。法定代表人董军峰,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琳俐、周泽,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显亮。被告房雅洁。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号国华经典B座2402室。法定代表人李长征,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与被告刘显亮、房雅洁、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进行送达,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对被告刘显亮、房雅洁、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全部退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解文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立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