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民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2016)甘08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民终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9年10月3日出生,农民,住华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沛霖,平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农民,住华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鹏,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因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华亭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询问,当事人未提出新证据,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华亭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赵某某给王某某给付人身损害赔偿款72412.28元、支付过错赔偿金20000元、王某某不返还彩礼。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王某某、赵某某于201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3月18日在华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共同生活期间,赵某某具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倾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6月22日21时许,赵某某对王某某大打出手,致王某某当场受伤,回到华亭县后住院治疗7天,诊断结果为颈骨骨折。2016年1月6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为十级伤残。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赵某某具有严重家庭暴力行为且导致王某某颈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故王某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应依法得到支持。2、王某某并未收取彩礼,原判由王某某返还彩礼主体不当。且王某某父亲王世禄于结婚当日返还了10000元彩礼用于购买陪嫁物,实际收取的彩礼应当为116000元。一审判决认定错误,应予纠正。赵某某辩称,其未殴打王某某,返还的10000元彩礼王世禄交给了王某某,且在一审中并未提及此款。故王某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某某、赵某某离婚。2、赵某某给付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72412.28元(医疗费3679.28元、误工费15750元、护理费7875元、残疾赔偿金41608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3、赵某某支付王某某过错赔偿金20000元。4、赵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某、赵某某于201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赵某某给付王某某彩礼126800元,并为其购买了价值4000元的金戒指、金项链,现这两金下落不明。双方于2015年3月18日在华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之后,二人去兰州打工,6月22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动手厮打,王某某当晚离开赵某某出走。由于当时没有报警也没有第三人在场,无法证明二人在厮打中是否有人受伤及伤情如何。2015年6月25日至6月30日,王某某在华亭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颈骨骨折并住院6天,花去医疗费3679.28元。2016年1月6日,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某为十级伤残。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庭审中,赵某某不认可王某某的伤是赵某某所致,不同意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赵某某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缺少沟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庭审中,二人均认为和好无望,同意离婚,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王某某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王某某要求赵某某给付其人身损害赔偿款72412.28元的问题,庭审中,赵某某承认打了王某某的胳膊但否认打过王某某的颈、头部,认为从6月22日在兰州打架到6月25日王某某回华亭住院期间,王某某不在赵某某的控制范围内,王某某的颈骨骨折与自己无关。王某某提供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及鉴定意见书,只能证明王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及伤残情况,没有其他证据能印证此伤是赵某某造成的,王某某可以完善证据另案起诉。关于王某某要求赵某某支付20000元过错赔偿金问题,王某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共同生活中赵某某有法律规定的过错,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赵某某要求王某某返还128000元彩礼及8000元三金问题,王某某认为这是反诉请求,要求按照反诉程序诉讼。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彩礼等是一并处理的问题,故王某某这一辩解理由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彩礼实际数额为126800元,是婚前给付的,且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应酌情返还101440元。对于三金问题,王某某主张8000元但没有票据,赵某某当庭承认只有价值4000元的金戒指、金项链,且说东西在赵某某处,现双方均不能证明其下落,本案不作处理,待有证据可以另案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准予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二、王某某退还赵某某彩礼101440元;三、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二判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王某某负担。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赵某某一审庭审中陈述其在2015年6月22日晚打过王某某,但否认其打过王某某头、颈部。王某某颈部受伤致颈椎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有住院诊断证明及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在卷佐证。王某某的陈述可与住院诊断证明、鉴定意见书相互印证。王某某被赵某某打伤后由兰州返回华亭,期间仅间隔两天,赵某某无证据证实王某某颈椎骨折系其他因素所致。故对当事人二审中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赵某某、王某某订婚后,王某某父亲收取了赵某某父亲给付的彩礼。2015年6月22日晚,赵某某、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赵某某殴打王某某致王某某颈椎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原判认定的其余事实属实,应当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赵某某应否对王某某的损伤给予赔偿并支付过错赔偿金;二是彩礼返还主体是否适当。一、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赵某某在与王某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故意殴打王某某致其颈部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对王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3679.28元、误工费15750元、护理费844元、残疾赔偿金13872、鉴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赵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不再承担过错赔偿金。二、本案彩礼收取人为王某某父亲,原判判处由王某某返还彩礼不当,赵某某可另案主张。综上,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判处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华亭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项;二、撤销华亭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三、赵某某赔偿王某某医疗费3679.28元、误工费15750元、护理费844元、残疾赔偿金13872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37645.2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赵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厉审 判 员 白皎洁代理审判员 杨振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小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