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振宇与原玉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宇,原玉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3456号原告:吴振宇,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原玉芬,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代表人:陈良,该公司经理。原告吴振宇与被告原玉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吴振宇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振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振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振宇负担。审判员 郭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瑞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