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与上海航闽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上海航闽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执1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负责人方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上海航闽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系上海航闽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申请执行上海航闽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渭中民二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备款1574843.66元、维修费75000元、税金损失费用1682404.2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458元,并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36107元。本院在审理此案期间,依法于2015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的房产(上海市场中路1177弄10号101室,场中路1177弄10号201室)进行了查封;于2015年4月10日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及其妻子陈某某名下位于福州的5套房产进行了查封;于2015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上海航闽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存放租赁库房里的物品及其存放在露天场地的散放物品进行了查封。现本院依法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现,因评估、拍卖、变现时间较长,在不停止相关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暂时退出本案执行程序,退出执行程序后,可根据申请人之申请或本院依职权随时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三军审判员 连 玲审判员 雷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