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9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赵春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赵春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05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2号。负责人:杨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春艳,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赵春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赵春艳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对被告赵春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15元,全部予以退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