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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8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何玉洪与何玉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洪,何玉锦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1049号原告:何玉洪,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何玉锦,男,53岁,汉族。原告何玉洪与被告何玉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何玉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玉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天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