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8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何玉洪与何玉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洪,何玉锦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1049号原告:何玉洪,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何玉锦,男,53岁,汉族。原告何玉洪与被告何玉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何玉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玉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天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