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海口支行与陈卫生、陈海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海口支行,陈卫生,陈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海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负责人:刘会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卫生,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被执行人:陈海霞,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观民二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卫生、陈海霞银行存款4091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华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