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9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巍、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巍,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张巍,男,1982年7月1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王明,男,198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张巍与被执行人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冀0609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09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