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马晓龙与海原县九彩乡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龙,海原县九彩乡人民政府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2346号原告马晓龙,男,生于1969年3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海原县九彩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法定代表人马晓峰,系该乡乡长。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了原告马晓龙诉被告海原县九彩乡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晓龙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占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飞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