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6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正华与张家港中联置业有限公司中联粤海国际酒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港中联置业有限公司中联粤海国际酒店,赵正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民终6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中联置业有限公司中联粤海国际酒店,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09号。负责人:孙玉兴,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华。上诉人张家港中联置业有限公司中联粤海国际酒店(以下简称中联粤海酒店)与被上诉人赵正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联粤海酒店上诉称:2015年10月3日,被上诉人上班不尽职,导致客户夜间洗澡无热水而投诉。孙俊系上诉人工程部经理,孙俊所说的不要被上诉人再来上班仅代表个人,并不代表上诉人。上诉人从未辞退被上诉人,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赵正华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正确的,上诉人应当赔偿其损失。赵正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中联粤海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100元、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补偿金3300元、无法领取失业保险的经济损失10920元、年假工资33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正华于2012年7月9日到中联粤海酒店负责维修等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中联粤海酒店自建立劳动关系起为赵正华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0月23日中联粤海酒店以个人辞职为由停缴了赵正华社会保险。以上事实双方陈述一致。2015年12月25日赵正华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中联粤海酒店支付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失业金经济补偿等。同日仲裁委员会因赵正华送交的材料证据不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赵正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赵正华陈述2015年10月3日客人投诉水不热,应当是上中班人员的问题,赵正华当日是上夜班。次日起其连休四天,10月8日其上班后工程部经理孙俊叫其写一份10月3日的维修过程,说当天有客人投诉,叫赵正华承担责任,赵正华说自己没有错,要求孙俊拿出证据。2015年10月9日孙俊对赵正华说不用来上班了。次日赵正华到中联粤海酒店上班,孙俊说赵正华已经被开除了。赵正华报警,至10月下旬赵正华共报警四次,之后未再去上班。中联粤海酒店陈述2015年10月3日由于赵正华的过错导致热水停供、客人投诉。中联粤海酒店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口头通知赵正华停职(不进入机房、在工程部其他办公室上班)配合调查。赵正华自此不上班、不配合调查。2015年10月9日保安禁止赵正华进入机房,赵正华与保安发生争执,工程部经理孙俊(即赵正华直接上司)对赵正华说“你不要再来上班了”,但当时并非孙俊上班时间。2015年10月4日至2015年10月23日之间赵正华不上班,到中联粤海酒店也只是与人事、主管争吵。期间中联粤海酒店曾电话通知赵正华上班,但无法提交证据。2015年10月23日因赵正华不出勤,中联粤海酒店停缴其社会保险。赵正华据此主张:1、中联粤海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中联粤海酒店支付赔偿金23100元;2、中联粤海酒店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补偿金3300元;3、中联粤海酒店以赵正华个人辞职为由停缴社会保险,导致赵正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求中联粤海酒店赔偿其该笔损失10920元;4、年假工资3300元。中联粤海酒店否认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称赵正华的月收入为1680元,但中联粤海酒店未在一审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孙俊作为中联粤海酒店的工程部经理、赵正华的直属上司,明确告知赵正华不要再来上班。之后在赵正华未出勤的情况下中联粤海酒店也无证据证实其履行了告知赵正华上班的义务。赵正华有理由认为中联粤海酒店已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中联粤海酒店未能证实其有合法理由与赵正华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对赵正华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数额存在争议,中联粤海酒店作为支付工资的义务方,未能在一审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一审法院采信赵正华的陈述,确认其月工资3000元、每年支付13个月薪酬,即年收入39000元,平均月工资为3250元。中联粤海酒店应向赵正华支付赔偿金22750元。双方确认中联粤海酒店已按规定为赵正华缴纳社会保险,赵正华要求中联粤海酒店赔偿失业金待遇损失,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赵正华要求中联粤海酒店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年休假工资的主张,不属于一审法院审理范畴,本案不予理涉。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张家港中联置业有限公司中联粤海国际酒店支付赵正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75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赵正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一审法院予以免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住店客人夜间洗澡无热水而投诉时应首先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人员,并依据规定作出妥善处理。但上诉人工程部经理孙俊作为被上诉人的直属领导,在客人投诉责任原因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明确告知被上诉人不要再来上班,被上诉人有理由认为其代表上诉人已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况且,在被上诉人之后未出勤的情况下,上诉人也无证据证实其向被上诉人通知过要求其继续上班,故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中联粤海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家港中联置业有限公司中联粤海国际酒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施 伟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乐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