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5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白秋虎诉被告平顺县青羊镇迴源峧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秋虎,平顺县青羊镇廻源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25民初287号原告:白秋虎,男,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平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平顺县青羊社区职工。被告:平顺县青羊镇廻源峧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鹏飞,任村委主任。住所地,平顺县青羊镇廻源峧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双龙,系村委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庆国,系村委会计。原告白秋虎诉被告平顺县青羊镇迴源峧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迴源峧村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秋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被告迴源峧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双龙、白庆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10244.5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其第1项诉求借款数额变更为173718.5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曾于2009年至2014年期间担任被告村委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职务。其为被告经济发展,多次垫资约30万元,截止2015年5月,经相关部门审计,被告欠款225244.55元,至今尚欠173718.5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顺县青羊镇迴源峧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白秋虎借款173718.5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1887元,由被告平顺县青羊镇迴源峧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原青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仝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