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6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新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6938号原告: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68912804。法定代表人:钟劲草。被告:宁波新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685269317。法定代表人:陆林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新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9元减半收619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39元,由原告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筱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