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3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守强与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博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博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3442号原告:张守强。被告: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70373001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岸西路591号。法定代表人:蔡家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博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81035411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68号蠡湖大厦1805-1室。法定代表人:董剑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骁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强诉被告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博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张守强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守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守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志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郁祯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