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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民终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张世满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张世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民终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建设北路白石窑生活区旁。登记的经营者:吴木溪实际经营者:欧真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韶关市曲江区人,住韶关市曲江区樟市镇茶场四队**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满,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胡烈明,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英德市。上诉人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与被上诉人张世满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世满于2015年3月进入原告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处工作,担任主管一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5月,原告实际经营者欧真成通知被告下月不需要来上班了。被告因此向英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原告向其支付:1、拖欠的工资1975元;2、经济补偿金8000元;3、社保费用3200元;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2000元;5、加班工资1200元。英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英劳人仲案字[2015]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拖欠被告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13975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仲裁裁决第一项。2、驳回张世满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告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与被告张世满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审查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的关键。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其中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之一,所以原告是否受被告的劳动管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有隶属性和约束性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准。从案件的各方面材料反映,被告张世满于2015年3月进入原告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处工作,该维修中心的相关从业人员即技术资格表投标书、工资单等明确了其工作责任、工作岗位,原告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未与被告张世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有加盖原告单位公章以及原告实际经营者欧真成签名的工资结算单、有原告单位实际经营者签名的现金支出单,原告认为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系伪证,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在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的证据属于伪造,因此对原告的辩解意见不予认采纳。庭审过程中,原告单位的实际经营者亦承认拖欠被告张世满工资款项1975元。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英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据此认定被告2015年2月5日至5月在原告处工作,因原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二倍工资12000元,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令原告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合计13975元给被告张世满(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五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负担。原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张世满的全部仲裁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张世满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在诉讼程序上存在不妥之处。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系个体工商户,其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者为吴木溪,实际经营者为欧真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吴木溪,与实际经营者欧真成应为本案的共同诉讼人,原审判决未将实际经营者欧真成列为本案的共同诉讼人,在诉讼程序上存在不妥之处,应予以纠正。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系在上诉人处承揽车辆保险业务的人员,而非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及上诉人公章管理上的漏洞而自行制作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故其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原审判决采信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而认定其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合计13975元,为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综上,原审判决在诉讼程序上存在不妥之处及认定事实错误。请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张世满在二审诉讼期间口头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是本案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单位工作期间有上诉人单位以及经营者签名盖章的工资表、工资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而这些证据在之前的仲裁委仲裁的时候以及在原审法院开庭的时候都依法予以质证,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包括在一审庭审的时候,上诉人的实际经营者也亲自承认是拖欠了被上诉人的工资1975元,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上诉人实际上就是上诉人单位的员工,虽然双方没有依法签订合同,但其劳动关系是存在的,而上诉人本身到目前为止,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规定,上诉人是有责任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在一审诉讼期间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与被上诉人张世满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关于上诉人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与被上诉人张世满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中,张世满称其于2014年9月14日入职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工作,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提交了《1份工资表》、《现金支出单》、《从业人员及技术资格一览表》、《服务项目联系人情况一览表》、《投标书》、《会议记录》和《消防安全责任书》等证据予以佐证。且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的实际经营者亦承认拖欠张世满的工资1975元。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张世满在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有具体的工作岗位、工作责任及工资发放等事实。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张世满与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而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以张世满提供的上述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为由,否认其与张世满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规定,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是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原审法院以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为被告,判令其承担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并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英德市英城华美汽车维修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房志伟审判员  张廷青审判员  赖广鑫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如香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