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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催7号申请人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郑晓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凤,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宝临电气���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800,000元,支票到期日2016年6月10日的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二支行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胡美星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东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