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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25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悦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市悦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5647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女,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徐州市悦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悦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温同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