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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三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舒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舒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2328号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禾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添焕,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谢舒怡,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舒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谢舒怡已经支付全部物业管理费,此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阙美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修永红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